• 首页
  • 信息公开
    • 单位简介
    • 党支部
    • 通知
    • 工作动态
    • 政策法规
    • 政务公开
    • 房地产市场信息
    • 权力运行公开
  • 商品房业务室
    • 办事指南
    • 预售信息公示
    • 楼盘项目大全
    • 商品住宅月销排行榜
    • 表格下载
    • 咨询电话
  • 二手房业务室
    • 政策法规及解读
    • 办事指南
    • 二手房签约情况统计
    • 中介机构管理
    • 交易资金监管
    • 表格下载
    • 咨询电话
  • 住房保障业务室
    • 政策法规及解读
    • 办事指南
    • 表格下载
    • 图片资料
    • 咨询电话
  • 行业动态
  • 网上办事
    • 附件下载
    • 业务系统
  • 公众服务
    • 开发企业公示
    • 中介机构公示
    • 保障性住房
    • 商品房
关键字
文章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林权证与土地证的关系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7/6/13 9:07:21 浏览次数:1217 文章来源:    发布机构:海西房联


 关于林权证与土地证的争议由来已久,土地管理部门一直以来都主张各类土地由其统一登记发放土地证。对此,1989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针对在林地上是否需要重复登记再发土地证这一问题明确解释,指出林权证就是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证书。

1989 年,因重庆市国土局以市政府的名义在《重庆日报》发表通告,通告第三条规定“房产证、林权证、水产养殖证等是地上附着物所有权的法律凭证,不能作为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凭证,持证者必须办理土地申报登记”,而重庆市林业局认为“如此规定违背了森林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林权证是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就此争议,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于 1989 年 1 月 31 号、3 月 16 日两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去电专门请示“林权证是否作为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 1989 年 4 月 18 日向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回复法工办发文[89] 6 号明确答复:“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对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应当按照森林法的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也就是关于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

(此件同时抄送国务院法制办、林业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2025 建阳房地产信息网 www.jyfdc.com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复制和建立镜像。闽ICP备14012821号-1
主办:南平市建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交易中心  电话:0599-5822570
联系地址:南平市建阳区人民路15号南平市建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交易中心
技术支持:福州翔升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电话:0591-87640886
您是第197067985位访问者

闽公网安备 350784020100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