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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立等可取”是否可取?

发布时间:2017/7/13 10:29:08 浏览次数:1065 文章来源:    发布机构:海西房联


Q:扬中书记宣传在全国首家实现全城通办、异地办理,居民5天内就可以在家门口办好不动产登记,企业只要进一扇门、找一个人,就能办成事。大家怎么看?

  A:现在不动产登记有一种新的宣传口径:20分钟办结、10分钟领证(不包括排队叫号等时间),一次受理联办联审。

  B:作为过来人,这种发烧综合症见得多了,典型的“大干快跑,3年进入共产主义天堂”。

  C:实事求是,说易行难。

  D:提速增效,关键是增效,用人力堆出来的速度不符合科学发展观!

  B:不以客观实际情况为支撑的提速,终将昙花一现,过眼烟云。

  Q:不动产登记,特别是刚刚整合初期,千万不要吹过头。我们搞登记这么多年,从来没有今天这么吹过、这么比过,而且都是一些量不大的地区在胡吹乱表政绩,搞得其他地区领导也在盯着不动产登记,所以我认为,行业管理的导向很重要!

  A:不动产登记应该具有工匠精神,精雕细琢,规范有序,经得起历史考验和珍藏!

  D:说得对!这种“20分钟办结、10分钟领证”的口号是外行提出来的,并非是真为社会公众的利益,更多的是哗众取宠。不动产登记牵涉到很多法律事务,所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了30个工作日。10分钟领证给不动产登记埋下了很多隐患,20年以内都可以爆发。

  Q:这种做法不仅是对社会公众不负责任,对登记机构员工不负责任,也是对自己不负责任。当一种错误像潮流一样涌来时,一定要独立思考。

  C:大家的观点很对。但我们要总结理由,不要简单地说那些推出即办的城市就是编制多、窗口多,这样的理由是很惨白的!要从物权公示的安全角度阐述问题,有时一定的时间就是安全期。

  B:整个社会都需要有一定的安全期,让矛盾等其他影响物权稳定的因素在时限框架内得到释放,也可以理解为物权公示的救济渠道。

  C:一是我国实行的是产权登记制而非契据登记制,登记机构对登记事项要进行一定程度的实质审查;二是我国社会目前诚信程度差,造假成本低廉;三是我国不像其他大陆法系的国家那样把公证作为登记前置;四是很罕见有律师参与登记过程。这种情况还当场发证,只能说不可思议了。

  D:目前登记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是提高业务水平,《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有些是违反法律常识的,应该及时修订更正才是。

  B:立等可取的宣传和做法实际上也是整个社会浮躁心态的鲜活表现。

  A:老百姓确实想办的方便快捷,这种想法无可厚非,但作为管理者,不加思索、不加考虑的盲目迎合,是不負责任甚至是无知。

  C:从宣传角度出发,部分业务立等可取无可厚非,但要注重内容,别误导,更不能诱导。

  A:《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确实有些部分条款前后牵强,但是明显错误有哪些?

  C:把建设用地使用权说成共有,而共有仅指所有权,违反法律常识。另外,对已被查封的办了抵押预告登记的规定在查封期间可以转本登记,变成预告登记可以对抗公权了。

  B:原来的土地登记主要是土地行政管理的延伸,不是作为物权公示,土地抵押不区分一般抵押和最高额抵押!

  D:是啊,目前全国各地法院对这个问题认识不同,出现了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

  点评

  于 磊(日照市房地产管理局):

  不动产统一登记让以前居民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合一,从跑两趟办两个证到跑一趟办一个证,的确方便居民。《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最高效力是不动产登记簿,如果发生纠纷,登记簿无错的以登记簿为准,目前业界普遍认为登记部门对登记负有“合理审慎”的审查责任。如果过分迎合群众“快”的需求,导致登记错误得不偿失。登记部门应该延伸服务,积极采用“互联网+”模式,以达到便民利民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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