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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林权登记须厘清的两大要点

发布时间:2017/8/30 9:07:46 浏览次数:472 文章来源:    发布机构:海西房联


统一登记制度实施以来,各地不动产登记工作不断理顺,登记内容不断拓展,登记类型更加完善。作为统一登记重要类型的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也随之逐渐得以开展。在一些工作开展较早较好的地区,相关部门还编制了林权登记的操作规范,弥补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的不足,对各地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然而,由于《条例》《细则》等对林权登记业务未做出具体的统一性规定,各地对林权登记具体操作层面的认识尚不统一,工作中出现了业务办理各自为政、五花八门的情况。笔者认为,在纳入统一登记的过程中,弄清林权登记的主要内容、明确基本业务收件及登记流程等,是做好林权登记的两大要点,对于统一认识、推进工作开展非常必要。

林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森林法》第15条对涉及林权相关权利规定为“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条明确,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因为上述法规颁布时间较早,物权的法律概念及内容尚未成熟,对林权的权利内容限于“所有权及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对取得林权的方式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并明确了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其中,《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并明确“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法》第12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第126条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134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这些规定进一步巩固、明确了林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的法律属性。

《条例》第5条明确,森林、林木所有权和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细则》第47条规定,“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第53条规定,“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地上森林、林木一并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从林地取得方式上进行林权权利登记类型的划分:以承包方式取得的,可以登记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以非承包方式取得的,可以登记为林地使用权;对于地上定着的森林、林木,统一登记为所有权。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与内容法定,除非有法律规定,不能单独对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进行登记,比如土地使用权由《物权法》明确为用益物权,故可以对使用权进行登记,而森林、林木使用权因无明确法律规定,不能单独进行登记。综上,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权利内容包括: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相互结合一并登记的权利(林地所有权包含在土地所有权之内)。

基本业务收件及登记流程

根据《物权法》,我国关于物权登记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采用了两种立法体例,即登记生效为原则,登记对抗为例外。对于承包经营权,在立法时考虑到农村熟人社会聚群而居的特点,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3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上所述,若承包合同成立并生效,则承包权生效,即可以申请登记不动产权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合同法》,承包合同生效的要件有三:一是合同主体有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另外,法律规定需履行审批手续的需经依法审批。

根据以上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性,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主要收件包括:(一)林地承包合同;(二)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家庭承包);(三)经村集体民主程序同意的材料、乡镇政府批准的材料(其他方式承包);(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放弃优先权的证明(其他方式承包);(五)发包方同意的证明(涉及承包权转让的需提供);(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非承包方式使用国有林地的,根据《细则》第53条,需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原林权登记部门出具的对林权权源、权利状况复核确认的材料(查档证明、业务衔接确认表等);(八)林权调查及勘测报告、宗地图等确定林权自然状况的材料。

为便于工作开展,笔者建议林权登记基本工作流程如下:向村集体提出林权申请→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乡镇政府批准(非家庭承包方式)→签订承包合同→勘测部门确定面积、界址、“四至”范围并出具图纸→林业部门核实历史权源及权利状况→权利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在集体经济组织及登记机构网站发布公告→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应不动产登记。

【来源】《中国不动产》2017年第7期

【作者】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胡锦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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