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视林权登记中缺失的概念,探索相关问题解决办法
在林权登记工作中,工作人员常常会遇到一些缺失的概念及相关规定。例如,原林权登记中涉及的林地不规则的图斑,它所对应的林班、小班与不动产登记所需的宗地、不动产单元如何对应?自留山、责任山如何确权登记?笔者结合不动产统一登记具体操作,试提供对林权登记相关问题的解决思路。
某宗地是否是林地的判定。统一使用“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进行审核。以国土资源“一张图”为底图,将林业部门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一张图”和林权调查的宗地图斑、四至界线数据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斑和界线数据、基本农田图斑数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数据等,进行叠加分析审查。对林权用地的地类与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地类不一致的问题,建议暂时不变更地类,只是先确认其林木的所有权,待政府协调明确后统一再行处理。
林地宗地编码的编制。统一利用国土部门已完成的地籍区、地籍子区成果,结合林业部门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一张图”、农业部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尽量以能够确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编码,不能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的,可在村组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编码。
同一宗地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不动产单元号编制。对同一宗地(小班)内的不同权利人的林权登记,按“楼盘表”形式进行分户编号,分别生成不动产单元。
宗地四至界线的表述。宗地四至界线的表述以东、南、西、北为常规填法,每一方位的界线或标记,一般是方向加特征物,特征物指明显的地物标及界标号,同时记载四个方位拐点坐标。
自留山“三权”的归属。自留山的“三权”中,林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林地使用权属于农户,自留山上的林木属于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平常所讲的“自留山登记发证”,一般指的是自留山使用权的登记发证;“自留山继承”,则主要指的是自留山林木(包括林木及其他经营收益)的继承。
自留山、责任山被国家区划为生态公益林的登记。自留山、责任山被国家区划为生态公益林的,不影响其确权颁(换)发不动产权证书,仍作为原林权权利人的自留山、责任山进行登记,颁(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对生长有木竹且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四旁地”或“撂荒耕地”的确权颁证。林业上通常所指的“四旁地”,是指村旁、路旁、水旁、宅旁等生长有零星木竹,且不成块、不成片之地。对这种生长有木竹且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四旁地”或“撂荒地”,应按非林地上的林木处理。如林权所有者要求登记发证的,也只能暂时发放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证书,不能将该土地确定为林地。
林权证换发现场勘验的处理办法。经实地核查,原林权证记载的四至、面积准确的,可按其进行登记。原信息有误的,应重新确认或测量后填写。相邻林权人原林权证所填四至有交叉,而实际管理和控制界限明确、无争议的,可按双方认同的界限重新确定四至;林权证所填四至与当年林权划界所立界桩、界线或所栽界树有出入,且这些界标位置未移动的,以界标界线为准。
【来源】《中国不动产》2017年第8期
【作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不动产登记局 王海涛
转自 房政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