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信息公开
    • 单位简介
    • 党支部
    • 通知
    • 工作动态
    • 政策法规
    • 政务公开
    • 房地产市场信息
    • 权力运行公开
  • 商品房业务室
    • 办事指南
    • 预售信息公示
    • 楼盘项目大全
    • 商品住宅月销排行榜
    • 表格下载
    • 咨询电话
  • 二手房业务室
    • 政策法规及解读
    • 办事指南
    • 二手房签约情况统计
    • 中介机构管理
    • 交易资金监管
    • 表格下载
    • 咨询电话
  • 住房保障业务室
    • 政策法规及解读
    • 办事指南
    • 表格下载
    • 图片资料
    • 咨询电话
  • 行业动态
  • 网上办事
    • 附件下载
    • 业务系统
  • 公众服务
    • 开发企业公示
    • 中介机构公示
    • 保障性住房
    • 商品房
关键字
文章内容

不动产引发的公安、法院“大战”

发布时间:2017/9/20 17:55:00 浏览次数:710 文章来源:    发布机构:海西房联


关于刑民交叉查封不动产时登记机构的处理有不动产登记机构咨询,在工作中遇到同一不动产即有法院民事查封,又有公安刑事查封的,应该如何处理,甚至有公安部门要求协助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的,是否可以予以协助配合。要厘清这些东西,我们首先要搞清楚法院和公安之间各自的职权边界。

一、公安机关的职权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属于侦查机关。根据《警察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另根据《刑诉法》第14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且在2013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等联合下发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其第5条明确规定:“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查封涉案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及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必要时,可以一并扣押证明其财产所有权或者相关权益的法律文件和文书。”

综合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犯罪的时候,是完全有权利对不动产进行查封的。

二、人民法院的职权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4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

而根据《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因此,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审判时,是可以查封不动产的。

三、刑民查封问题发生的原因

根据以上职权的分析,不同的机关在执行各自的法定职责时,会发生对同一不动产均进行查封。而根据《民诉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刑诉法》中没有对是否禁止重复查封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仅在142条第2款对禁止重复冻结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2013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等联合下发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43条则明确规定:“已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不得重复查封、冻结。需要轮候查封、冻结的,应当依照有关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执行。查封、冻结依法解除或者到期解除后,按照时间顺序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冻结自动生效。”

因此,无论是哪个机关要求对同一不动产进行查封的,均不能进行重复查封,均应该为后送达的机关办理轮候查封登记。在实务中,此此种查封的冲突往往是民事查封在前,刑事查封在后,其根本原因在于涉及刑事案件的不动产有可能是赃物或者是需退还给受害人、或者可能被依法没收处分等等,其可能优先于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该财产的处分,但是只要是公安机关非第一个送达,也仅能登记为轮候查封。

四、实务的处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处理此类事务时,应该严守本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44条规定:“不同国家机关之间,对同一涉案财物要求查封、冻结的,协助办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送达相关通知书的先后顺序予以登记,协助首先送达通知书的国家机关办理查封、冻结手续,对后送达通知书的国家机关作轮候查封、冻结登记,并书面告知该涉案财物已被查封、冻结的有关情况。”

在实践中,即有人民法院在处分查封不动产时,未按相关规定在实体处理前应该核实房屋权属情况,也有公安机关在明知其为轮候查封时,也未按规定找查封法院协调,导致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所适从,不知是否应该予以处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47、49条之规定,要求轮候的公安机关与查封机关进行协商,并提供双方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再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如何办理。

如公安机构不去协调,而查封法院仍然要求协助执行的时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该在接受法院协助执行文书后,再根据以上规定以及《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第2款的规定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停止协助执行事项,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则均由要求协助执行的查封法院承担。

PS:检察院、税务机关、监察机关等也可参照处理,核心是要把握好刑事优先和查封优先的问题,轮候查封机关无直接处分权。


李炜,

网名:沸腾水饺,圈内称:水饺、饺子、网红。福建省武夷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所长,长期担任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武夷山市消费者协会专家顾问、福建省房协市场委副秘书长,并从事房屋登记研究工作。 出版《不动产登记实务入门》一书,在《中国房地产》《产权产籍》等专业文献发表论文多篇。



©2025 建阳房地产信息网 www.jyfdc.com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复制和建立镜像。闽ICP备14012821号-1
主办:南平市建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交易中心  电话:0599-5822570
联系地址:南平市建阳区人民路15号南平市建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交易中心
技术支持:福州翔升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电话:0591-87640886
您是第197084535位访问者

闽公网安备 350784020100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