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出台,违法建设处置有新规
武夷山市房管处 李炜
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规定》共31条,分别对违法建设处置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处置部门及相关政府职责、城乡规划编制及建设许可、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置程序、相关限制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一、新规亮点
1、《规定》第9条明确规定对于农村无房户、危房户或者现有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住宅建设用地。体现了对无、危、低
2、《规定》第11条规定了需建立和完善违法建设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巡查责任。
3、《规定》第12条规定了举报和保密和奖励制度,并明确村委会和物业企业有劝阻和报告职责。
4、《规定》第15条、16明确区分了可以采取拆除措施和不能拆除的违法情形。
5、《规定》第18条明确了具备申请保障房资格的以及乡村范围内无房、住房困难的可以适用暂缓拆除措施的违法情形。
6、《规定》22、23、24条则规定了强制拆除的程序和可以通过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或者提存等方式进行强制拆除。
7、《规定》第24条明确规定了违法建筑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质量监督、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文化体育、公安、消防、供水、供电、供气等手续。甚至规定了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
8、《规定》第25、26条规定了当事人的救济手段和程序。
9、《规定》第27到30条则规定了各自违法责任,改变了有违法无处罚的历史。
二、新规的不足
1、《规定》最大的不足就是其第16条不适合拆除的最终应该如何处理,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该《规定》忽视了《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的“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规定》未对行政部门代履行拆除违法建筑导致费用的问题如何处理作出具体的规定。而《行政强制法》第51条明确规定“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
应该对代履行的费用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如当事人不缴纳的,可通过法院诉讼来强制执行代履行费用。
如此方可让违法的人即没有了房又没有了钱,从而更大程度上的遏制违法和增加违法成本。
3、《规定》未将违法行为与诚信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如《规定》可明确规定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可计入不严重不诚信名单,从而影响当事人的贷款、从业经营、出游等行为,从根本上打击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规定》是亮点多于槽点,但是法规的最终效果还是得来自于落实情况,目前最大的问题还是行政部门的不作为,希望《规定》的出台和后续的落实可以改变这一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