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999年,程某和郑某分别向土地及建设部门申请了个人土地使用权及报建手续。在建设时,程某因资金困难,将与郑某相邻的土地使用权与报建手续有偿转让给郑某。郑某将两人的批准面积合为一处,建成一栋占地128平方米的3层住宅后,持双方协议,交纳了产权交易契税,将房产证办理在自己名下,但未办理土地证。2017年,郑某因房产证和土地证遗失,到不动产登记窗口递交遗失补发申请时,工作人员查询到土地使用权利人为程某与郑某两人。请问该怎样为郑某办理遗失补发登记,颁发房地合一的不动产权证?
答:程某因资金困难,通过个人协议的方式将与郑某相邻的土地使用权与报建手续有偿转让给郑某,此时并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因此,从法律角度分析,此时程某仍然享有其名下土地的相应物权权益,在此情况下,郑某将两人的土地合为一处后建设的住宅应为双方共有。2000年,郑某持双方协议,在交纳产权交易契税后,将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该事实表明程某对共有房屋享有的份额已经转移给郑某,房屋由程某、郑某共有变为由郑某独有。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的规定,房屋权属发生转移后,相应的土地权益一并转移。因此,尽管郑某持双方协议,在交纳产权交易契税后,将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时并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从法律上讲,程某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因房屋份额的转移而随同转移给了郑某。
根据以上分析,郑某2017年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补发证书时,登记机构应首先要求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将仍然登记在程某名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到郑某名下并注销程某原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然后对合并后的地块进行重新调查测绘,再与地上房屋组成独立的不动产登记单元登记在郑某名下,同时为其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翟国徽)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