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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出台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四类“问题房产” 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发布时间:2017/12/20 16:59:18 浏览次数:1153 文章来源:    发布机构:海西房联


日前,泉州市政府出台《关于中心市区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在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范围内,对历史遗留下来的安置房、政府主导房产、非政府主导房产、自建房等四类“问题房产”,按照“尊重历史、便民利民、分清责任、依法处理”的原则,提出具体办证方案,从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后续有关部门还将制定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

  一、安置房

  历年来由政府主导开发建设的各类拆迁安置房,由于政府或部门等历史原因,未能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或已办理“单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但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

  首次登记:函告后先行给予办理

  安置房项目首次登记,原则上,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函告相关职能部门后,先行给予办理。对项目存在的消防、人防、环保、工程质量等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部门职责自行解决。

  若是相关税费未缴清的,意见明确,属于市、区及下属国企事业单位实施的旧城改造拆迁安置项目,由建设业主做出具结承诺书后,可以先行办理项目首次登记,相关规费纳入项目统一清算。对于非国企开发的项目,可以先办理项目首次登记,若需要补缴相关税费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函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自行追缴。

  转移分户:

  《安置协议书》为直接依据

  原则上,安置房转移(分户)登记,统一以《安置协议书》作为权属来源的直接依据。具体又分为有记载被安置人和未记载被安置人两种情况。

  有明确的被安置人(原产权人),直接确定为不动产权利人。如果被安置人(原产权人)已死亡的,应当依法办理继承、析产手续;继承析产不清的,以被安置人(原产权人)作为权利人予以登记。被拆迁房屋存在交易行为的,被安置人办理登记时应提交交易涉税证明。

  没有记载被安置人(原产权人),只记载了其他居住人的,经过原征收单位核实、确认并出具相关身份证明后,以确认后的被安置人(或产权人)为权利人办证。无法确认的,不予办理。

  二、政府主导房产

  缴清税费 直接办理土地转移登记

  历年来由政府主导(市、区政府及其下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对已办理房产证,且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提供楼栋总产权建筑面积(开放式小区)或整个小区总产权建筑面积(封闭式小区),因土地出让金、契税未缴清而导致未能办理土地证的,由建设单位缴清相关税费及土地出让金或作出相应承诺后,不再办理该项目的土地总登记,直接给房屋业主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对已取得的房产证上记载用途与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允许按规划审批用途或房产证上所记载的用途,给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由建设单位缴清或作出相应承诺。

  三、非政府主导房产

  开发商不配合的 由区政府牵头组织

  历年来由非政府主导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问题房产”分为三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是由市城乡规划局对各建设项目是否超容积率建设及超容数量进行认定。超容积率的,按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提出处罚意见后,对符合补办条件的,由相关部门补办手续。符合不动产登记办理条件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先行申请办理项目首次登记,再给购房业主办理转移(分户)登记。

  第二种是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或拒不配合购房业主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项目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行使主体资格,补办规划核实以及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后,先行给购房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第三种,对单位或个人早期因征地、拆迁等原因,经批准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行开发建设房屋并分割成套进行转让,业主已经取得房产证、尚未办理土地证的,参照处理。

  四、自建房及其他

  简化手续材料 提高办证效率

  单位、个人自建房,由于权利人自身原因未能办理不动产登记,或已办理“单证”但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分为多种情况处理。其中,自建房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且在实施后至今没有扩大用地面积的,按照现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登记。房屋建成后至今没有翻建、扩建,并且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按现状(三层以下,含三层)给予登记,超出部分不予确权。

  为方便群众办事,意见还提出,要简化手续和申请材料。在办理项目首次登记的时候,登记机构不再审验公维金缴交情况和物业承接情况。

  【来源】东南早报

  【作者】记者李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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