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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是否可不见面办理

发布时间:2018/1/10 9:03:50 浏览次数:958 文章来源:    发布机构:海西房联


作者单位: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5条规定,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申请不动产登记。根据规定,首先,当事人应当在权属登记申请表上签字,如何理解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于是,登记机构就提出了应当面签的做法;第二,申请时,因此也有了应到登记机构办公场所面签的规定。

针对以上问题,有违当前便民、利民的服务宗旨。有人提出,为不能前往登记机构办理申请的特殊人群提供上门服务,还有网上申请预约,然后让申请人提交原件材料以及现场确认,而后直接打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等等。以上举措均是政府部门在“3550”放管服改革中的具体成果,值得推广实行。

但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特别是互联网+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如何更好地规范登记行为,更好地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一直是不动产登记人思考的问题。

不动产登记能否可以不见面,就可以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呢?所谓的不见面,就是申请人不需要到登记机构现场面签,如何做到这一点,笔者认为,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只需要考虑以下一些因素。

一、登记的程序

1、对申请签字的理解

《条例》中明确了登记的程序,不动产登记的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等流程环节。

经调查,在不动产登记的纠纷、以及产生的行政诉讼当中,有60%以上的案件是因为程序不当而造成败诉,所以程序适当非常重要。在整个程序过程中,申请人是否申请权属登记,申请表上的签名是否是申请人亲笔签字就尤为关键,为减少登记风险,确保登记的安全,不动产登记的习惯做法,就是申请人到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当面申请。

但当事人如果在网上申请,只要权属登记的申请表上的签字是申请人本人所签,申请书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就应该认定,该申请的流程与程序是合法的。比如,当事人登录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外网或微信号,找到需要申请的登记类型和登记事项,在网上填写表格,最后在申请人签字的屏幕地方签字。同时也可上传大头照片。

2、办公场所

假如因网上申请而造成了登记错误,利害人可能会对登记的程序提出问题,特别会质疑申请人是否到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去申请的?但这里需要明确,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不仅仅是实体的办公区域,这一点,可以对办公场所作扩大解释,网络场所、互联网也可以作为办公场所,只要申请人登录了登记中心的公众号、网站等,并且在该公众号或网站填写申请表了,均可以理解已经到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了。

二、登记提交材料

根据《物权法》《条例》的规定,申请人在办理申请的登记过程中,应向登记机构提交相应登记资料,为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比对一致的复印件。同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有人会提出,申请人在网上是不能提交原件材料的,又不到现场核验材料,如何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呢?

又根据《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应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同时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笔者认为,若不动产登记部门与相关部门做到互联互通,也能达到不见面、不提交原件也能证明材料是真实的。

下面就以商品房转移登记为例,来说明一下所提交材料如何确认其真实性。

申请人在申请商品房转移登记时,主要提交以下三件相应材料,1、商品房买卖合同;2、不动产销售发票及契税税票;3、身份证明;申请人如果在网上申请,登录后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及契税税票、身份证信息拍照上传。登记机构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后将作如下操作,第一、不动产登记系统与住建商品房开发备案系统实时互联互通,就可以在楼盘表中找到对应该套房屋,核对商品房购房人姓名、身份信息、合同内容等合同备案相关信息,从而确保申请人在网上提交商品房合同的真实性;第二、不动产登记系统与税务系统联网,也可以核对该套房屋的纳税情况,从而确认该套房屋的税票的真正性;第三、不动产登记系统与公安系统联网,可以查验申请人的身份证信息,通过人脸比对初步确认申请人身份。

登记机构在受理时将初审申请人在网上提交的材料,同时注明材料在相应部门系统中的查询结果,另外将申请人的网上签名作为音频证据资料;依托不动产登记的实时数据信息,全方位的信息共享,自动比对+审核功能,有效简化手续,无需申请人提交过多的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的网签合同与税票,也不必考虑申请人可能带来的虚假申请材料。受理后就进行不动产系统的流程环节,不动产权证书打印出来后,可邮寄申请人。这样,在登记的全过程也就不需要申请人到场申请了,在家不见面也就能领取自已的不动产权证书了。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更好地方便办事群众,通过互联网+新模式,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资源,各部门各司其职、共同推进,

这样既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确保了交易的安全,同时也保障物权登记的准确性,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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