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道观林地确权政策
国家林业局给人大代表的答复函
某全国人大代表代表提出的“关于佛道观土地确权登记的建议”收悉,现将有关林地方面的意见函告如下,供参考:
第一,该代表所提“将历史上属于寺观的土地、房产、林木及其附属物,根据寺观实际需要退还给寺院,由寺院管理使用,从根本上解决自养问题,暂时不能退还的,可先确权给寺院,逐渐退还”的建议,我们认为难以施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办公厅调查组〈关于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及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的通知》(中发[1985]59号)对落实佛道教房产提出具体政策意见,但是对佛道教土地、山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按照《中国土地法大纲》第三条、第九条的规定和《土地改革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庙宇、寺院的土地、山林所有权在建国初期已被废除并征收为公有,大森林均归国家所有,由人民政府经营管理;没收和征收的山林、茶山、桐山、桑田、竹林、果园及其他可分的特殊土地,按照适当比例,折合普通土地统一分配,其分配不利于经营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原有习惯,予以民主管理并合理经营。
从我国林地权属分配的实际情况看,土改以来征收的林地和林木,属于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家从50年代中后期以来在全国建立了近1万个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包括林业系统和煤炭、铁路、水利、监狱等非林业系统的),并且在1989年 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关于国有林权证颁发情况及限期完成发证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9]28号)的规定对这些单位经营管理的国有林地使用权进行了登记,发放林权证面积达8.46亿亩;属于集体所有林地和林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政策问题的决定》(中发[1981]12号)各地人民政府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展了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工作,基本完成了对全国23亿亩集体林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核发林权证工作。特别是2003年以来,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国家林业局部署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的集体林地明晰产权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求把集体林地所有权落实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把林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农户,依法登记发放林权证。截止到目前,全国27亿亩集体林地已勘界确权面积26.77亿亩,其中,经登记核发林权证确认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面积达23.69亿亩,发放林权证9785万本,8397万农户领取了林权证。从我国林地权属登记的实际情况看,除了西藏仍存在一部分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原始树森林外,其他国有、集体林地都已经有明确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特别是国家推行集体林权改革以来,集体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更是涉及近1亿户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代表提出将历史上属于寺观的土地山林等退还寺观无法实施,随意调整历史形成的稳定的土地山林权属关系将会造成大量的林权纠纷和社会不稳定。
第二,如果地方人民政府在贯彻落实中发[1985]59号文中,确实划给庙宇、寺院自留山、责任山,由庙宇实际经营管理至今并且林地所在村、组无异议的,可以将这部分林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给庙宇寺院并核发林权证。
国家林业局
201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