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一楼盘一房二卖涉案上亿元,购房者赢了官司但执行不了
据中国之声1月30日消息,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多位河北石家庄市民向央广新闻热线反映称,他们在石家庄桥西区一个叫“望公府”的楼盘,每户均交了几百万的购房款,却遭遇“一房二卖”,从2015年发现后,就先后向房管、公安等部门求助,甚至将开发商告上法庭,但没有一个部门能有效惩治开发商的行为。记者调查发现,已失联的开发商至少涉及十起“一房二卖”案件,涉案金额高达上亿元。
周先生2013年看中桥西区的一个楼盘,位于石家庄桥西区新石中路165号,并和开发商河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根据协议,房款总价668万多元。周先生称,当时置业顾问向其承诺,只要缴纳首付后,20天内就可签订在房管局正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当周先生交到400万的时候,房地产公司的人就找不到了。发现上当的周先生,事后到房管部门查询发现,他已交了几百万购买的那套房子,早就在房管局备案在了别人名下。
遭遇一房二卖的,还有更多购房者。购房人吴女士说:“有的人发现房子出现了一房二卖的情况,甚至一房三卖,那我就赶快去房管局查一查,果不其然,这个房子已经备案到其他人名下了。刚开始他们(开发商)还接电话,然后就推(脱责任),一直推到2015年的三月份。”
中国之声记者调查发现,该项目五证齐全,并且已基本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外墙粉刷都已完成,但开发商已经失联。受害者基本分为两类,一类是交了几百万预售款,遭遇“一房二卖”的购房者;另一类是交齐了房款,虽然和开发商签订了在房管局备案的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过了交房期限好几年,就是住不进去。购房人胡先生表示,他连看房都看不了,进都不让进。
中国之声记者在项目现场看到,一堵围墙将气派的建筑群包围的严严实实,中间的红色大门外也被铁栅栏封闭紧锁,门岗由几个小青年看守。几名购房人想进去看看自己已付过款的房子,但门卫电话请示“领导”后称不许入内。这让胡先生很无奈。
2015年开始,十多位遭遇“一房二卖”的受害者开始向有关部门投诉。但购房人吴女士说,结果被绕来绕去,没有部门可以解决。中国之声记者跟随几位投诉人重新走访了相关部门。
首先来到石家庄市房产市场稽查大队。对于我们的来访,工作人员倒是认真对待,但表示无能为力。稽查大队表示,他们只是对取得土地、规划、没有取得预售在这之间的进行监管。有问题可以向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反映。
按照稽查大队的建议,记者一行又来到了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市场监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之前已经获知此事,但是也管不了,他们管的是,没有预售证提前售卖、违规销售这种情况。石家庄住建局房产市场监管处相关负责人又给“指路”,让投诉人到桥西区住建局反映。但记者一行找到桥西区住建局,工作人员却明确表示,“一房二卖”的行为,是市住建局的监管范围。区住建局表示,房子2013年就建成了,2015年他们才承接,根本没备过案,而验收方面,2016年1月1号之后才归他们管。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显示,房产市场监管处的职能是,负责房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市场准入和清出工作,依法查处房产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等。投诉人难以理解,这么多的监管职能,怎么就管不了“一房二卖”?2015年,房管部门回复他们称,已对开发商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依规启动了处罚程序。但怎么调查的,怎么处罚的?投诉人没有得到房管部门的回复。
在中国之声记者的陪同下,几名投诉者再次到桥西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接待的民警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司法解释,原则上一房二卖,不涉及犯罪。除非开发商已经跑了,但至于开发商什么时候跑的,是当时还是现在,不是报案人说了算,也不是他们说了算的。
民警没有接收报案人的材料,三天内,报案人也没有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
多位法学界人士指出,此案的相关事实符合合同诈骗的法律要件。如果构成合同诈骗就优先适用刑事程序,先刑事后民事,以刑事附带民事的方式解决合同违法行为。
此外,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多位购房者无奈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桥西区法院均以合同纠纷立案受理并宣判。虽然购房者赢了官司,但案件执行不了,开发商名下已没有财产可供查封拍卖。
桥西区法院回函中国之声称,“涉及望公府项目一房二卖案件在我院审理执行一共3起,由于该项目尚未竣工验收,土地和房产存在抵押及备案在他人名下情况,且有的产权存在争议,不具备处置条件,致使案件未能实际执行到位。这3起案件,审理时间从2015年10月到2016年7月,跨度时间比较长,而且是两名法官分别审理的;原告主张的是解除购房合同、退还房款并赔偿损失,没有主张被告存在刑事犯罪行为,所以我院按民事案件处理是妥当的。”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河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及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初步统计超过十起以上。多位法学界人士指出,虽然没有法律规定,但法院在审判中发现“一房二卖”的案件如此集中,有义务移送公安机关。这是公诉案件,只能通过公诉机关追究涉事企业的法律责任,不是当事人说主张刑事就能主张的,应该追究涉事企业的刑事责任。
(原题为《石家庄一楼盘一房二卖涉案上亿元,购房者求助多部门无解》)
一个简单的一房两卖事件,却因为几个行政部门之间的“踢皮球”让百姓寒心,到底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应该去找谁,让百姓茫然无从。
从行政责任角度分析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形时,应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案例中可以看出,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属于房产市场稽查大队,取得预售之后的行为,属于行业管理范畴,明显属于房产市场建管处的职责范围,对此进行处罚的同时,还应该采用信用管理体系,如此恶劣的大量一房多卖行为应该清除市场,并上报上级部门,在更大范围限制相关人员进入行业,同时对相关事项向社会公开。
从刑事责任角度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以上法条都表明,开发商有责任把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备案,从稿件中可以看出,开发商掌握了商品房的备案情况之后,恶意大量一房二卖,在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各种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在主观上,合同诈骗罪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即房地产开发商是通过买受人履行合同、支付房款来获取财物,但自己根本不打算履行交房义务,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商意图无偿占有买受人的财物。
其次在具体行为上,,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房地产开发商可能签订合同时就没有履约能力,在签订合同取得买受人的购房款后,又不打算履行交房义务,肆意挥霍所取得对方财物等。结合考虑开发商属于诈骗,公安部门应该立案。
案例提醒:
购买商品房要看五证: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规定了哪些房屋是可以预售的,并且办理预售许可证必须提交其他四证。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只对符合预售商品房条件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没有许可证的期房是万万不可预购的。并且一下三种情况是明确禁止的的销售行为:A.不得返本销售;B.不得返租销售;C.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案例中还告诉我们,现在各地都开通商品房网签和资金监管系统,购买预售商品房一定要签网签合同同时付首付款,同时把预售资金缴入监管帐号,通过政府进行监督同时由政府部门监管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