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合规、协作共享、平稳过渡”,不等、不靠、不指望公证机构的公证书把关,认真落实继承(受遗赠)登记自愿公证政策
摄影/马康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不强制公证。基于现行法律法规,从便民利民角度出发的这项规定,给了申请人多种选择,但客观上也让登记机构面临很多操作困境。
不少地区以攻坚克难的勇气,坚持“依法合规、协作共享、平稳过渡”的工作思路,认真落实继承(受遗赠)登记自愿公证政策。本文将以上海为例,着重讨论此类登记中应注意的流程和环节。
强化安全核查,设立承诺信用
取消强制公证后,各种证明材料均由当事人提供,登记机构因人员有限无法亲临现场一一核实。
因此必须同步配套强有力的核实手段,不能只靠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经验或逐一审查收件材料。否则不仅工作量巨大,而且很难避免疏漏。
设立承诺信用。一方面应严格要求当事人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保证被继承房屋所有权没有任何权属争议和担保、抵押等事项;另一方面,可要求当事人当场朗读、录音录像并填写书面承诺书,承诺对其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终身负责,一旦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虚假,导致继承不动产登记错误或使当事人没有资格和权利继承不动产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提升硬件装备。以笔者所在地区和单位为例,除了配备基本的身份证识别设备以外,还要求各区登记中心都设立一间继承登记询问室和一间等候室,其中询问室要求安装同步录音录像设备,以便实行全过程跟踪服务;等候室供被询问人以外的有关候问人休息。同时,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还与银行建立了在线抵押查询信息共享,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了登记信息共享,与公证处建立了公证书真伪查询网络专线,最大限度保证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和市场交易安全。
引入公证资源,促进行业共进
购买服务,协助登记审查。由于公证员都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又有着丰富的民事法律关系调查经验,对于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材料不够规范、审查难度较大的继承、遗赠案件,由公证机构承担审查责任更为合理和现实。
鉴于此,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公证资源,协助登记机构承担审查工作。目前,上海以每年一定比例的案件量作为疑难案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所需经费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从专项经费中列支,统筹安排用于支付相应的公证费用。
主动引导,利用降费契机。根据2017年出台的《上海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其中涉及房产的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的公证服务收费降低为按受益份额的面积计算(尾数部分,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每平方米80元。
这样一来,继承、遗赠公证费用将不再成为老百姓沉重的负担,登记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可引导一些不符合收件要求的案件当事人主动公证,既可以提高登记机构的工作效率,也可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摄影/马康
优化申请材料,完善办理流程
细化申请材料。不动产继承登记申请材料内容,既要是合理合法、符合法律法规所要求提供的相关必备材料;又要是确保当事人能够取得,且方便出示的有关材料。
为使继承登记简易化,方便登记人员操作,上海市出台的《未经公证的继承、遗赠转移登记办理规则》中明确规定了所收各种材料的具体要求以及每个收件应满足的要求。而对于一些由于时间久远、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取证困难的证明材料,规定中也提供一些变通材料供申请人选择提交。如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申请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在被继承人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户口簿)、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公证机构出具的死亡公证书、殡葬火化证明等材料、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这六种材料中选择。又比如对于1994年以前办理过婚姻登记但因年代久远无法出具结婚证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其提供档案馆出具的婚姻证明。
完善办理流程。取消强制公证以后,登记机构必须依靠自身查明全部继承事实,审查时限必然要延长,审查责任也必然加大,必须确立更完善的继承(受遗赠)登记办理流程。以上海为例,市不动产登记局充分发挥登记人员和信息人员精通业务、熟悉软件开发的优势,吸取公证继承审核的先进经验,确立了材料预审、询问核查、全面审核、公告核查四级审核机制,并将登记流程分为 “预审-询问-受理-审核-公示-登簿”六个环节,明确每一环节核查的要求和标准,以防范登记风险。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上海已受理了1817件未经公证的继承(受遗赠)业务,各区登记中心克服了业务繁重、人员不足、场地限制等压力,累计颁发1163本与继承(受遗赠)有关的不动产权证书。
不动产登记事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政府公信力,尤其是继承、遗赠登记审核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
要充分认识到未经公证继承、遗赠登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克服等待观望思想,不等、不靠、不指望公证机构的公证书把关,重点提高登记人员对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要件和标准的审核能力,着力打造一支知识全面、技能过硬、素质优良的不动产登记人员队伍。
【来源】《中国不动产》2018年第2期
【作者】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邓瑛
转自 房政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