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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助执行不动产转移登记审查建议的案例

发布时间:2018/4/26 9:23:13 浏览次数:955 文章来源:    发布机构:海西房联


案情: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委员会调解书和法院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认的给付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同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四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折抵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债务,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意见,裁定将被执行人名下的四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交付申请执行人所有,以抵偿其全部等额债务;申请执行人可持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后法院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持协助执行通知书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要求办理转移登记。

涉案四宗土地登记档案资料只显示四宗土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清楚记载划拨还是出让,没有出让合同,也没有出让金凭证。

审查意见:针对涉案四宗土地是划拨还是出让不明的情况,不动产登记中心向国土资源局反馈,国土资源局有关科室认为:四宗土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均没有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出让合同,也没有土地使用者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凭证,不是出让方式取得,应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报请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准予转让的,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收益金,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据国土资源局有关科室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有关规定,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以国土资源局的名义向人民法院发送不动产登记审查建议。

审查建议内容:

关于协助执行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审查建议

xxx人民法院:

xxx持贵院x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我局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我局调取查阅了涉案四宗土地的登记档案,档案资料显示,四宗土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均没有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出让合同,也没有土地使用者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凭证,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之规定,四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均不是出让方式取得,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四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均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因此协助执行事项将登记在被执行人xxx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变更至xxx名下,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情形,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报请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准予转让的,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收益金,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二十六”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同意,直接裁定将被执行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经评估作价后交由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但涉案四宗地块属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三”的规定,建议贵院裁定并通知我局暂停办理协助执行事项,涉案四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得到转让批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收益金,达到法定转让条件后,再行通知我局恢复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诚请贵院xx年xx月xx日前向我局书面反馈办理意见,逾期我局将按照x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xx市国土资源局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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