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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中院对一起“拒绝收房案”作出判决!开发商未取得“验收备案证明”购房者拒绝收房,损失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2018/11/1 9:00:02 浏览次数:335 文章来源:    发布机构:海西房联


发布:济南中院新闻中心

来源:济南中院民事审判庭第五庭

济南某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数额过低,李某某有权请求增加违约金,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法官说法

开发商在未取得《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的情况下,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涉案商品房,买受人拒绝接收房屋的,开发商无权要求解除合同,且应当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但若买受人在明知开发商未取得《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情况下,接收了涉案商品房的,其再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付违约金的,不予支持。若合同约定违约金数额过低的,守约方可以请求调高违约金数额。违约金的约定即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不得约定与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另一方面若违约金低于损失,又可以申请适当增加,这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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