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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动产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有多久?

发布时间:2019/4/12 9:00:02 浏览次数:538 文章来源:    发布机构:土地观察


案  情
        钟某于2007年1月通过竞拍取得某商业银行营业用房,房屋原权利人为某商业银行。双方于2007年5月共同申请转移登记,该商业银行提交的权属来源证书上记载的房屋用途为“非成套住宅”,转移至钟某名下后的房屋用途仍记载为“非成套住宅”。钟某认为某市原国土资源局在2006年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案涉房屋用途由“办公用房”变更登记为“非成套住宅”错误,遂于2018年5月以该市原国土资源局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房屋用途变更登记,恢复房屋原登记记载用途。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后,认为钟某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期限,遂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钟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行政复议机关认定钟某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遂作出判决:驳回钟某的诉讼请求。
评  析
        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钟某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本案是否适用因不动产提出异议最长期限二十年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的条件包括“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按照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包括“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据此,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条件之一,如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超过六十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不予受理。
        本案中,如钟某对其购房前登记记载的房屋用途有异议,也应当在其知道该房屋用途登记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然而,钟某于2007 年1 月竞拍取得某商业银行营业用房后,当年5 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就知道原房屋用途登记记载为“ 非成套住宅”,却于2018 年5 月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故本案不符合行政复议受案条件。因此,行政复议机关以钟某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该处理结果也得到法院判决的认可和支持,是正确的。
        本案的处理还涉及是否应适用因不动产提出异议最长二十年期限的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据此,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起诉期限是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超过二十年,大大超过其他普通标的物案件的起诉期限。对于行政复议案件而言,是否应参照或适用该期限规定?对此,笔者认为:
        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因不动产提出异议最长期限规定。如前所述,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影响提起申请的,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但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中断后,重新计算法定期限,也不应超过六十日。因我国目前尚无因不动产提起行政复议适用最长期限的相关规定,因此,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因不动产提出异议最长期限的规定。
        房屋用途变更登记行为不适用因不动产提出异议最长期限规定。本案还涉及到另一法律问题,即钟某对不动产登记部门房屋用途变更登记行为不服,未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否适用因不动产提起诉讼起诉期限不超过二十年规定的问题。
        如上所述,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起诉期限为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超过二十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该法所称的“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是指因行政行为直接导致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法律效果。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应当仅限于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即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法律效果,其他情形则不应适用上述规定。
        本案中,钟某对不动产登记部门房屋用途变更登记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钟某系针对房屋用途变更登记行为提出异议,而不动产登记部门作出房屋用途变更登记行为不属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 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故不应适用因不动产提起诉讼二十年的起诉期限规定。所以,本案中,钟某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早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作者单位: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土地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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