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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违约怎么赔?|聚法案例

发布时间:2019/8/20 9:00:02 浏览次数:310 文章来源:    发布机构:海西房联



买卖双方通过房地产中介
“牵线搭桥”完成房屋交付
事后

买方说因中介违规造成损失
应当赔偿
中介说买方不守信用
不愿交付中介费

公说公有理
婆说婆有理
这笔账该怎么算?

 

案情简介

林秋(化名)通过房地产中介购买了位于凤凰小镇别墅一栋,且房屋买卖合同已实际履行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购房前,林秋与房地产中介约定中介费为40000元,在过户当日付清,但在过户当日,林秋以暂时没有钱为由没有支付,之后房地产中介多次催促未果。

房地产中介认为,林秋未按居间合同约定支付居间服务费;林秋认为,房地产中介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违反居间合同约定的行为,且要求他宴请银行工作人员以办理贷款,导致他产生其他损失,应当赔偿。

双方发生争议,故房地产中介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林秋支付居间服务费40000元及违约金6320元。

什么是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法院判决

本案中,房地产中介为林秋及案外人提供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媒介服务,并已促成房地产买卖合同成立及履行,林秋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房地产中介应当指派小王负责居间活动,但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部分居间活动由小李完成,并由小李负责与林秋联系,房地产中介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居间服务,在签订居间合同时,也未将上述事宜明确告知林秋,构成违约,林秋可减少支付约定的报酬,本院认定,林秋应支付报酬32000元。

简约几何图形分割线

林秋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构成违约,房地产中介要求林秋支付的违约金,对房地产中介主张的违约金计算起止时间,本院予以支持,但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房地产中介的实际损失为银行利息损失,本院据此酌定违约金为1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某房地产经纪服务中心支付报酬32000元及违约金1000元,共计33000元。

驳回原告某房地产经纪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因购房需要及购房名额有限之间的矛盾,二手房交易数量较多,因此,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居间,进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数量也较多,而部分房地产中介机构居间行为不够规范,应予约束、调整。


购房者、售房者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应按照居间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同时监督房地产中介机构合法合规的履行中介职能,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或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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