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信息公开
    • 单位简介
    • 党支部
    • 通知
    • 工作动态
    • 政策法规
    • 政务公开
    • 房地产市场信息
    • 权力运行公开
  • 商品房业务室
    • 办事指南
    • 预售信息公示
    • 楼盘项目大全
    • 商品住宅月销排行榜
    • 表格下载
    • 咨询电话
  • 二手房业务室
    • 政策法规及解读
    • 办事指南
    • 二手房签约情况统计
    • 中介机构管理
    • 交易资金监管
    • 表格下载
    • 咨询电话
  • 住房保障业务室
    • 政策法规及解读
    • 办事指南
    • 表格下载
    • 图片资料
    • 咨询电话
  • 行业动态
  • 网上办事
    • 附件下载
    • 业务系统
  • 公众服务
    • 开发企业公示
    • 中介机构公示
    • 保障性住房
    • 商品房
关键字
文章内容

济南市审批局:取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时现场踏勘,改为告知承诺制

发布时间:2020/1/7 9:00:03 浏览次数:346 文章来源:    发布机构:海西房联资讯


关于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时

工程施工进度要求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 “放管服”改革,推行不见面审批,提高审批服务效率,经研究,决定取消现行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时工程施工进度要求现场踏勘环节,优化调整为告知承诺制审批模式。依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和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相关政策,现将调整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针对申请预售的每个单体工程,提交《        工程施工进度达标承诺书》(样式见附件)及以下证明材料:

1.工程现场照片(不少于4张,从东、西、南、北四个方向清晰反映工程实际施工进度),每张照片均应连同开发企业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正面一起拍摄,并注明拍摄日期、拍摄时的具体施工进度等。

 

2.对住宅工程,按照济政办发〔2016〕31号文件最低施工进度要求,相应楼层顶梁板的钢筋工程隐蔽验收记录和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记录。该两项记录应由开发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开发企业公章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印章。 

 

二、上述承诺书、证明材料及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其他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审批部门予以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即时将承诺书及办理结果推送至住房城乡建设等监管部门。

 

三、监管部门应加强事后监管,对提供虚假承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关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应依法依规采取行政处罚、信用评价扣分等惩戒措施。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1月2日


©2025 建阳房地产信息网 www.jyfdc.com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复制和建立镜像。闽ICP备14012821号-1
主办:南平市建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交易中心  电话:0599-5822570
联系地址:南平市建阳区人民路15号南平市建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交易中心
技术支持:福州翔升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电话:0591-87640886
您是第197150418位访问者

闽公网安备 350784020100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