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时
工程施工进度要求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 “放管服”改革,推行不见面审批,提高审批服务效率,经研究,决定取消现行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时工程施工进度要求现场踏勘环节,优化调整为告知承诺制审批模式。依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和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相关政策,现将调整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针对申请预售的每个单体工程,提交《 工程施工进度达标承诺书》(样式见附件)及以下证明材料:
1.工程现场照片(不少于4张,从东、西、南、北四个方向清晰反映工程实际施工进度),每张照片均应连同开发企业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正面一起拍摄,并注明拍摄日期、拍摄时的具体施工进度等。
2.对住宅工程,按照济政办发〔2016〕31号文件最低施工进度要求,相应楼层顶梁板的钢筋工程隐蔽验收记录和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记录。该两项记录应由开发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开发企业公章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印章。
二、上述承诺书、证明材料及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其他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审批部门予以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即时将承诺书及办理结果推送至住房城乡建设等监管部门。
三、监管部门应加强事后监管,对提供虚假承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关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应依法依规采取行政处罚、信用评价扣分等惩戒措施。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