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嘱托办理抵押登记的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0/3/26 9:00:02 浏览次数:403 文章来源:    发布机构:海西房联


案例:甲公司的董事长A向B借款2000万,并约定了借款利息、借款期限等相关内容。借款合同签订后,B分批次将2000万汇入A的账户。债务到期后,A没有如期还款,B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由A分三次还清本金及利息,并以甲公司名下已经被B申请查封的房屋作抵押。调解生效后,法院向登记机构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依照调解书中确定的债权办理抵押登记,登记机构应如何处理?

 

  分析:本案笔者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讨论,一是登记机构是否可以依嘱托办理抵押登记;二是嘱托文书中抵押登记信息要素不全,且不明确,是否可以停止执行;三是若不停止执行,实务中登记机构又该如操作?

 

  在登记实务中,依当事人申请启动抵押登记属常见情形,但相关法规也并未明确限定人民法院不可嘱托办理抵押登记。从登记机构方面来看,只是目前的登记系统中并未设置依嘱托办理抵押登记的程序而已。笔者认为,若嘱托文件中抵押登记的相关信息明确、齐备(如抵押权人及抵押人的身份信息、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物状况等),登记机构“借用”系统设置的依申请登记的程序也可办理。

 

  在本案中,由于调解书中约定的债权数额不仅包括了本金,还包括了利息和B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且嘱托送达时已超过调解书中约定的最后一期还款时间,当事人之间是否已经部分履行了约定,嘱托文件中未说明,且要求嘱托登记的具体债权数额及债务履行期限等信息也未载明。因此,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所需的必要信息无法从嘱托文件中直接获取,故无法正常办理抵押登记。根据法发[2004]5号、法办[2006]610号,以及法发[2010]15号等文件的要求,登记机构不应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进行实体审查,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因此,结合本案,即使嘱托文件中抵押登记的必要信息不具体、不齐全,登记机构执行有困难,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得停止执行。

 

  登记机构不停止执行,那又该如何操作呢?首先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函,建议人民法院明确协助办理抵押登记的相关信息(如: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信息、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不动产的具体情况等)。其次,登记机构可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仍按照抵押登记办理,债权金额暂可记载为调解书中明确的全部的主债权金额,并登记簿备注栏和审查意见中特别注明该案在今后的查询利用时,本次记载的主债权数额不得作为最终确定的债权金额,并对查询的对象做好解释工作。待人民法院回函明确后,再作更正登记。另一种方案是,先办理行政限制,将依嘱托抵押的事项记载于限制内容中,待与人民法院沟通并回函后,再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相关信息办理抵押登记。在此之前,若有其他登记(含嘱托)的,应当将本次嘱托事项明确告知相关申请人。

 

  【来源】《不动产登记实务研究》2018年第12期

 

  【作者】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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