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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业主个人能否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时间:2020/5/20 9:00:02 浏览次数:498 文章来源:    发布机构:海西房联资讯


☑ 裁判要点

建设项目规划批复意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的行为均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业主个人若对前述行为不服,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也可以通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提起诉讼,业主个人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08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念贺,男,1964年8月28日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广东省汕尾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丽云,女,1973年8月14日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住广东省汕尾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汕尾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政和路中。

法定代表人范振学,局长。

第三人汕尾市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香城路党政办公楼首层。

法定代表人徐鲁,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林念贺、朱丽云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汕尾市自然资源局(原汕尾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汕尾市资源局)、第三人汕尾市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规划批复和工程竣工验收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行终194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林念贺、朱丽云申请再审称:原广东省汕尾市城乡规划局就林念贺、朱丽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于2017年9月28日进行了书面答复,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林念贺、朱丽云须在6个月内即2018年3月28日前起诉,而A004住宅小区中的2212套高层住宅交楼时间是2018年6月5日,其余高层楼房购房者互不认识,无法达成一致起诉意见,不可能组织一半以上的购房者起诉。汕尾市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提供其他购房者的联系信息,也不可能在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起诉。请求撤销二审裁定,支持林念贺、朱丽云一审的起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林念贺、朱丽云起诉请求撤销原汕尾市城乡规划局核批的《保利金町湾A004地块项目(平面总图)》建字第2015029号《规划批复意见》(以下简称《规划批复》)以及汕城规验字第2017011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以下简称《竣工通知》),然而《规划批复》《竣工通知》均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林念贺、朱丽云若对前述行为不服,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也可以通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提起诉讼,林念贺、朱丽云以二人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一、二审裁定驳回林念贺、朱丽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由于本案未进入实体审理程序,故对林念贺、朱丽云所提关于《规划批复》《竣工通知》违法的主张,本院不予审查。林念贺、朱丽云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林念贺、朱丽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林念贺、朱丽云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颖新

审判员  宋楚潇

审判员  寇秉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孙   茜

书记员       崔佳宁

 

转自  鲁法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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