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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和 中介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7/4/6 9:59:41 浏览次数:1291 文章来源:    发布机构:海西房联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

《宁德市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和

中介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福安、东侨房管局,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地产业协会,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行为电视电话会精神,坚决制止和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宁德市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内容)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3月29日



宁德市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

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行为电视电话会精神,坚决制止和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行为专项整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行为专项整治,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进一步净化我市房地产市场环境,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以下行为:

1、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预售行为。主要检查:①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②未取得预售,以认购(包括预订、登记、选号等)或办理VIP卡等各种形式,违规收取各类定金、订金或预售款项性质的“诚信金”、“意向金”;③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④在售楼盘预售款未按规定存入专用监管账户、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2、是否存在捂盘惜售行为。主要检查:①不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②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预售房源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全部对外公开销售;③发布虚假销售信息、房源信息,恶意炒作、向购房人虚假承诺,采取虚假的认购手段营造楼盘旺销氛围,或者纵容工作人员、雇佣他人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④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⑤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3、是否按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有关证件及销售情况。主要检查:①未按规定公示预售许可证;②未按规定公开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如查封、抵押、限制)等预(销)售信息;③房地产网签系统上标注的商品房销售进度与售楼现场不一致。

4、是否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欺诈行为。主要检查:①未按规定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②强制或变相强制购房者接受服务并收费;③未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二)中介服务机构

主要检查:

1.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2.在办理二手房交易中介服务业务过程中,存在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人的交易资金,代收代付交易资金问题。

3.未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

4.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期房、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5.对外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或在提供居间服务时,隐瞒已知悉的房屋瑕疵、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

6.促成交易的中介机构未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撤除;

7.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中介机构未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

8.限制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提供住房贷款服务;

9.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帮助或唆使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

10.违规向买卖双方提供首付贷、众筹、担保等产品和服务,违规向买卖双方推荐关联企业或其它企业提供不符合法律法规及金融政策的金融产品;

11.存量房交易合同未实行网签;

12.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三、整治工作安排

(一)3月29日-30日动员部署阶段。组织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住建部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行为电视电话会和全省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行为电视电话会,下发专项整治方案,部署专项整治。

(二)3月30日—4月5日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自查自纠阶段。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开展自查自纠,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对照重点治理内容进行自查自纠。

(三)4月6日—4月20日为集中检查阶段,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小组(蕉城区范围内专项整治由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和市房产交易中心负责),通过现场检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及查处等方式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进行集中检查,对有投诉举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重点检查、整顿。

(四)4月10日—4月15日督查检查阶段,市住建局派出督查组对县(市、区)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行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五)查处整治阶段(4月6日至4月29日)。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立案查处,依法依规处理。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中介机构,与工商等部门配合,依法将其清出市场。

(六)迎接省厅检查阶段(4月15日至4月30日)。迎接省住建厅对我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进行督查、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住建局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领导任副组长,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法规科、审批科、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信访办负责人为成员的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并督导各县(市、区)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应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明确分工,加强协调,突出重点,保障效果。

(二)加大处罚力度。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不正当经营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各县(市、区)房管部门要将中介机构备案情况、从业人员情况以及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房管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对整治工作中查处的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情况,要向社会通报,及时曝光典型案例。

(四)按期报送整治总结。各县(市、区)房管部门、市房地产管理中心要于4月25日前将本辖区内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行为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送市住建局。在报送总结的同时,各单位要将查处的典型案件、曝光情况一并报送。对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行为不力、未发现违法违规案件的地区,市局将延长该县(市、区)整顿规范时间,并进驻工作组予以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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