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信息公开
    • 单位简介
    • 党支部
    • 通知
    • 工作动态
    • 政策法规
    • 政务公开
    • 房地产市场信息
    • 权力运行公开
  • 商品房业务室
    • 办事指南
    • 预售信息公示
    • 楼盘项目大全
    • 商品住宅月销排行榜
    • 表格下载
    • 咨询电话
  • 二手房业务室
    • 政策法规及解读
    • 办事指南
    • 二手房签约情况统计
    • 中介机构管理
    • 交易资金监管
    • 表格下载
    • 咨询电话
  • 住房保障业务室
    • 政策法规及解读
    • 办事指南
    • 表格下载
    • 图片资料
    • 咨询电话
  • 行业动态
  • 网上办事
    • 附件下载
    • 业务系统
  • 公众服务
    • 开发企业公示
    • 中介机构公示
    • 保障性住房
    • 商品房
关键字
文章内容

房屋继承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发布时间:2017/4/10 14:32:03 浏览次数:1125 文章来源:    发布机构:海西房联


转自 不动产实务

房屋继承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作者:赵学雷


案  情


李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生育李甲、李乙、李丙、李丁四子女,双方在 1988 年 2 月之前均去世,去世后留有房屋一套。1989 年,该房屋被其子李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该登记是在李某与杨某去世后办理。嗣后,李乙、李丙、李丁对房屋均未主张权利,但亦未明确表示放弃房屋继承。2011 年,李乙向李甲主张遗产分割,双方产生分歧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后于李某死亡,故最后继承从李某死亡时开始,原告李乙与其他兄弟姐妹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但原告李乙与其他兄弟姐妹对继承的房屋一直未主张权利,由此可见,李乙在被告李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虽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 实际上已表明不向被告李甲主张继承的房屋。根据《继承法》第八条规定,无论李乙及其他兄弟姐妹何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继承权利受到侵犯,最后一个继承开始于 1988 年 2 月,至 2008 年 2 月满二十年。原告李乙提起诉讼之日已过二十年,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故驳回原告李乙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李乙提出的诉求中,包括确认共同共有关系和分割争议房屋的两种诉求,其基础请求权为物权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性权利,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阻断,故李乙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据此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


析  案


本案涉及以下两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继承开始后,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是否视为接受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案中,李甲等兄妹四人在其父母去世后,均未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故应当视为接受继承,且继承不因时间的长短而发生变化。关于这一点法律已有明确的规定,故不再赘述。


二、李乙主张共有财产分割是否受诉讼时效所阻断,还是受物权请求权支配?

关于这个问题有以下两种意见:

(一)李乙主张共有财产分割受诉讼时效所阻断。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本案中,李乙自其父母去世后,至李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直至 2011 年提起诉讼之日,已满二十年,其超过了法院保护期间,不再享有法律保护。


(二)李乙主张共有财产分割受物权请求权支配。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关于“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的规定以及第九十五条关于“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规定,自李某与杨某去世后,涉案的房屋应视为李甲、李乙、李丙、李丁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的人对房屋享有的是物权,该物权被侵害,共同共有人可行使物权请求权来实现其权利。物权为支配性权利,此种意义上的请求权不应受诉讼时效所阻断。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诉争房屋系遗产继续,在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的情况下,应视为接受继承,且不因时间长短,或其他情形推定产生变化。物权为支配性权利,其作用在于保障物权恢复圆满状态,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具体体现,罹于时效,无异于剥夺物权人的支配力, 必将引起非正常物权的出现,正常物权成为空洞权利的失常现象。诉讼时效制度并非否定权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其实质是以牺牲权利人的部分权利为手段,达到保护新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共同利益的目的,应当审慎确定适用范围,不可肆意扩大,过度推定,避免义务人义务的恶意推卸。


一审法院推定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其实质是未把握住案件实质权利的性质,扩大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本案中,在继承开始时,李甲、李乙等兄妹四人均对房屋享有相应的所有权,李甲不能因其长期居住使用,而取得房屋所有权,即使李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也不能否定李乙基于接受继承与其他法定继承人共同共有父母遗产的权利。综上,李乙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主张,系物权支配权利的体现,有异于债权请求权,应参照共同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来源:江苏经济报/2017 年/3 月/1 日/第 B02 版  法治·综合



©2025 建阳房地产信息网 www.jyfdc.com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复制和建立镜像。闽ICP备14012821号-1
主办:南平市建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交易中心  电话:0599-5822570
联系地址:南平市建阳区人民路15号南平市建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交易中心
技术支持:福州翔升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电话:0591-87640886
您是第197065278位访问者

闽公网安备 350784020100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