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潭财库〔2017〕字5号《南平市建阳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部门决算批复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建阳市部门决算批复试行办法》批复的我单位2016年度部门决算,按照闽财预[2017]38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现将我单位2016年度部门决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南平市建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交易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承担我区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公房、交易与产权的房地产管理相关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南平市建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交易管理处包括4个机关行政处室及0个下属单位,其中:列入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
经费性质 |
人员编制数 |
在职人数 |
南平市建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交易管理处 |
自收自支 |
13 |
8 |
三、部门主要工作总结
2016年,南平市建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交易管理处主要任务是:承担我区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公房、交易与产权的房地产管理相关职能。围绕上述任务,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房地产交易管理。
(二)直管公房租收取及日常维护。
(三)房地产档案综合管理及对外利用。
(四)房地产市场、商品房管理。
四、2016年决算收支总体情况
2016年南平市建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交易管理处年初结转和结余309.21万元,本年收入346.76万元,本年支出331.92万元,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结余分配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324.05万元。
(一)2016本年收入346.76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减少98.05万元,下降28.28%,具体情况如下:
1. 财政拨款收入344.49 万元,其中政府性基金0万元。
2. 事业收入0 万元。
3. 经营收入0万元。
4. 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
5.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 万元。
6. 其他收入2.27 万元。
(二)2016本年支出331.92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减少95.38万元,下降28.74%,具体情况如下:
1. 基本支出331.92万元。其中,人员支出126.20万元,公用支出205.72万元。
2. 项目支出0万元。
3. 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
4. 经营支出0万元。
5.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
五、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公共财政拨款支出329.65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减少95.34万元,下降28.92 %,具体情况如下(按项级科目统计):
(一)2210399(其他城乡社区住宅支出)329.65 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减少95.34万元,下降28.92 %,主要原因是日常公用支出的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软硬件以及其他资本性支出减少。
六、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增加0 万元,增长0 %。
七、“三公”经费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三公”经费公共财政拨款支出0.41万元,同比增长17.07 %。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无因公出国(境)支出。2016年本单位组织出国团组0个,参加其他单位出国团组0个;全年因公出国(境)累计0人次。与2015年相比, 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增长0 %,主要是: 无因公出国(境)支出。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0辆。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0 辆。与2015年相比,公务用车购置费和运行费分别增长0 %,主要是: 无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三)公务接待费0.41万元。主要用于房屋等方面的接待活动,累计接待10批次、接待总人数52人次。与2015年相比, 公务接待费支出增加0.07万元,增长17.07%,主要是接待人次大幅增长。
八、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南平市建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交易管理处为事业单位,无机关运行费用。
九、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度南平市建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交易管理处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3.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3.8万元。
十、名词解释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
1.收支决算总表
2.收入决算表
3.支出决算表
4.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10. 政府采购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