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政综〔2015〕231号
建阳区地下空间土地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南平市建阳区地下空间土地登记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2015年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9日
南平市建阳区地下空间土地登记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福建省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取得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但应遵循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原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关文件中未明确包含地下空间的),与地下一并开发建设,申请补办地下空间使用权登记的,按房产证上的权利人进行登记。已经过规划部门批准,地下空间用途为商服用地的,办理地下空间土地证时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地下空间用途为经营性停车场(位、库)的,出让金按用户申请办理地下空间土地证时地表住宅用地评估地价的10%征收(不分层)。
第四条 对已批准划拨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建筑,转让时,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及第七条规定,没有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征收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对已批准出让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建筑,没有改变土地用途的,转让时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凡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及第七条规定,没有改变土地用途的,转让时出让金按第三条规定征收。
第五条 对已批准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建筑,凡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申请改变用途时,须先经规划部门及建阳区人民政府批准改变用途,用途改变为商服用地的,出让金按用户申请办理改变地下空间用途时地表商服用地评估地价的100%征收;地下空间用途改变为经营性停车场(位、库)的,出让金按用户申请办理改变地下空间用途时地表住宅用地评估地价的30%征收。
第六条 原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经规划部门批准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申请补办地下空间使用权登记,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与原地表使用权的期限一致。
第七条 原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经规划部门批准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行政划拔方式提供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作为非经营性的停车场(位、库)及配电间等配套用房;国防、人防、防灾、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免收土地出让金。
第八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等规定的用途类别分别确定。地下空间用途为停车场(位、库),土地使用期限70年,地下用途表述为: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住宅)(地下车场、位、库)。
第九条 经规划部门批准并与地上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并已办理了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补办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含不能与地上建筑物连为一体,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其土地面积为地下建筑物垂直投影面积,登记时独立登记。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起共同登记的,将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入整体建筑总面积,然后按权利人拥有的地下建筑总面积占整体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地面上的土地面积,登记时与地上建筑共同登记。
第十条 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凭《房屋所有权证》方可办理地下空间土地登记。土地权利记载时应注明“地下空间”并附注具体用途;属于人防工程的,还应注明“地下空间-人防工程”并记载平时用途。
第十一条 其它未尽事项按照《福建省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执行。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纪委。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9日印发